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把握四个问题
Date:2017/8/15 浏览人数:760

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要以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、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、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、垃圾填埋场、污水处理厂、各类工业园区为重点,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方法,建立基础资料库,逐步摸索环境风险评估体系、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、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与赔偿体系、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和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担体系等。本着“成熟一个、示范一个、推出一个”的原则,及时发现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,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政策,争取2012年后在全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。 

加快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,是一次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。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江苏、湖南、湖北、河南、重庆、深圳、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,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。 

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处理好几个关系,环境污染者责任分担要与环境风险分担相结合;市场手段要与政府监管相结合;强制保险要与自愿投保相结合;统一环境责任制度、法规要与实行不同环境风险等级、制定差别流动费率相结合;企业负担要与政策扶持相结合;自愿试点要与政策引导相结合。 

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还要把握好4个问题。 

 一是保险机制是一种市场手段,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推动这项制度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,减少行政干预。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,重点是提供环境污染事故、风险程度等基础情况,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依据。同时,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,加强现场监测和监督,为企业减轻污染事故影响,协助保险公司确定责任和理赔。 

二是加强法规和政策的配套工作。地方立法工作中可以率先突破,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在地方法规中体现出来,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。同时,要出台优惠政策,鼓励企业投保。比如将企业投保费用在税前列支,或者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,调动企业的积极性。还可以考虑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,解决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赔偿问题。在今后开征环境税筹集的收入中,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环境责任保险。 

三是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,精心谋划、大胆探索、稳步推进。建议成立领导小组顾问组和技术指导顾问组,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作为地方领导小组的顾问,中国环保产业协会、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作为技术指导组的顾问,为地方试点提供指导。 

四是及时沟通信息。组织地方的培训和交流,为各地交流经验、发现和解决问题提供有效支持。 

总之,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,是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。要勇于探索,以此作为转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突破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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